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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?比較履行義務四方案,建議以它來應戰!

環保綠能成為近年國際趨勢,各國陸續推行相關綠電政策或再生能源發展條款,以達環境永續的長遠目標,而台灣經濟部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公告推行俗稱「用電大戶條款」政策,促使更多企業重視能源對環境的影響,進而改善其配套措施,但究竟哪些企業適用本政策?又該如何挑選履行義務方案?本篇將帶您詳細了解。

用電大戶條款是什麼?用電大戶契約容量高於它就要注意!

經濟部依據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而制定的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》,便是大家俗稱的「用電大戶條款」,主要是針對契約容量達5,0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,需在辦法頒布5年(民國114年)之內設置10%的再生能源,旨在管理和調節高容量用電產業的能源消耗,並引導企業善盡社會責任,接軌綠色供應鏈。

據經濟部統計,台灣用電超過5,000瓩以上的電號約有500個,在排除教育業、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、運輸業、政府機關與火力發電廠等機構後,則約有300家企業適用於本辦法,產業類別多以電子、半導體、石化、鋼鐵等工業用戶居多。

值得一提的是,由於國際與台灣政策對「低碳排、減碳排」越來越重視,2023年新聞報導「用電大戶條款」預計啟動修法,納管門檻確定加嚴,現行5000瓩可能朝2000瓩下修,環保團體更是建議下修到800瓩,建議每月有一定用電量的企業可盡早施作太陽光電,既可取得政府輔助又可提早做準備。

以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為例,為推動台中成為「低碳城市」,台中市政府依照「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」規定,將分3期公告用電量月平均800千瓦以上大戶,要求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用電量10%的再生能源系統。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再生能源業務公告

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?用電大戶履行義務方案比較

用電大戶的履約方案有以下4種,各有其優缺點,企業可評估需求後再做選擇。

1.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

計算公式:以「裝置容量」計算之。

企業透過在自有地設置太陽能板等再生能源設備,實現契約容量10%的綠能供應。此方案的優勢在於減少對傳統能源的依賴,降低電費支出的同時也降低碳排放,唯現有空間是否能架設再生能源設備,是企業需考量的因素之一。

2.設置儲能設備

計算公式:「設置容量」以「義務裝置容量」乘以「最小供電時數2小時」。

空間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設置儲能設備,將多餘的電力儲存起來,必要時提供電力自給自足,而儲能設備還可以做為備用電源,保障企業在斷電的突發狀況下,能繼續穩定運營。不過建置初期的成本較高昂,配合法規也需達最小供電時數2小時,意味著需要兩倍的設備容量才能符合規定。

3.購買再生能源憑證

計算公式:「年度購買額度」以「義務裝置容量」乘以「選購再生能源類別之每瓩年售電量」。

每年購買再生能源憑證,是一種間接支持綠能發展的方式,部分國際品牌與廠商也會支持企業採取這種綠色消費模式。但再生能源的市場價格相對不穩定,除了不易購買,對於節能並無實質幫助。

4.繳納代金

計算方式:「未履行義務裝置容量」乘以「2,500度/瓩」,再乘以「代金費率」。

繳納代金是相對傳統的履行義務方式,無需進行設置綠能設備的規劃,直接透過繳納費用讓政府投入其他綠能行動。相較於其他方案,繳納代金是最為昂貴的模式,將大幅提高營運成本。

綜上所述,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比較之下,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」是一個值得企業考慮的方案。不僅能有效減少傳統能源的使用,符合環境保護目標,更能進一步提升企業形象與競爭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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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電大戶條款重點整理

聰明應對用電大戶條款,承躍協助企業衝刺早鳥優惠

為鼓勵企業積極響應用電大戶條款,經濟部推出「早鳥優惠」的利多政策,頭3年僅需設置8%的再生能源,第4年為9%,第5年則回歸原始條款。而今年(民國112年)已邁入政策實行的第3年,8%優惠即將截止、時間緊迫,考量工程需趁早施作,建議用電大戶立刻行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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